摘要: 原標題:學生在校受傷,責任如何判定?學校一定擔責嗎? 孩子在學校受了傷或者受了委屈,校方有責任嗎?有人認為只要是在學校里,學生的安全就應該
原標題:學生在校受傷,責任如何判定?學校一定擔責嗎?
孩子在學校受了傷或者受了委屈,校方有責任嗎?有人認為只要是在學校里,學生的安全就應該由校方來負責,出了事,自然有學校的責任。也有人認為,如果出事就找學校,讓學校在管理上束手束腳,反而不利于孩子的成長。
23日,最高法發(fā)布了一批涉校園管理民事糾紛典型案例。
學生犯錯后
老師是否有權要求當眾道歉?
一年級新生扎、咬同學
老師讓其多次道歉惹家長不滿
2024年6月,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接到一起涉及校園糾紛的二審案件,一名小學生將他就讀的學校告上了法庭。
2022年9月,甲同學剛入學,是一名一年級新生。事發(fā)當天,甲同學用其他同學名牌上的曲別針,扎到了一名同學的頭頂和左眼角,還咬了其他同學。
在隨后的班會上,老師讓甲同學道歉,但被道歉的學生提出,甲同學道歉的態(tài)度不真誠,老師便讓甲同學再次道歉,這引起了甲同學家長的不滿。
家長認為,老師要求甲同學反復進行道歉直至其他人滿意,給甲同學的心理和精神造成了傷害,致使甲某持續(xù)情緒低落、無法正常返校。經多次交涉無果,甲同學將學校訴至人民法院,要求學校賠償損失兩萬余元。
一審法院審理后,沒有支持甲同學一方的訴訟請求,之后這起案件被上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。
就本案而言,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:老師要求甲同學道歉,以及家長主張的不止一次道歉的行為,是否屬于行使正當?shù)慕逃龖徒錂嗟男袨?,是否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以及適當性,從而引發(fā)甲同學的精神損害以及心理傷害。
法官介紹,我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(guī)定,學校對受教育者有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的權利。同時,《中小學教育懲戒規(guī)則(試行)》第八條明確規(guī)定了教師在課堂教學、日常管理中,對違規(guī)違紀情節(jié)較為輕微的學生可以當場實施“責令賠禮道歉、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”等教育懲戒。
經過審理,法庭認為這起案件中老師的行為并未超出正當教育懲戒權規(guī)定的范疇,不構成對于甲同學的侵權。最終,法院駁回了甲同學的訴訟請求。
教師懲戒權的邊界在哪?
教育部發(fā)布的《中小學教育懲戒規(guī)則(試行)》已明確,中小學教師可行使多種教育懲戒手段,同時也為懲戒權劃出了“禁區(qū)”“紅線”,賦予了學生、家長申訴的權利。
那么哪些屬于超出正當限度的非合理的教育懲戒措施?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石煜介紹:
第一是體罰。它是直接采取擊打、扎等形式,造成學生身體傷害以及身體肉體痛苦。變相體罰的表現(xiàn)形式有很多種,比如讓學生超出必要限度的時間、長時間的罰站,反復進行抄寫,或者是采取刻意孤立等形式,造成學生的身體和心理的傷害。
還有一種是辱罵或者采取貶損人格、貶低人格尊嚴的語言,來對學生的名譽、榮譽造成侵害的語言類的行為。
以上都屬于體罰或者是變相體罰等非正當教育懲戒措施。
學生校內受傷
責任如何判定?
學生從臺階摔下受傷 家長向學校索賠8萬元
12周歲的趙小某是某學校六年級的學生,一天放學后,趙小某在學校不慎從臺階上摔下,牙齒磕在平臺墻面導致折斷。老師發(fā)現(xiàn)后趕忙聯(lián)系了其家長,并陪同家長一起將趙小某送到了醫(yī)院進行治療。
經過醫(yī)生診斷,趙小某的牙齒受損、嘴唇挫傷擦傷,門診治療及復查后,醫(yī)囑建議為,18周歲后對牙樁冠進行修復。家長認為,趙小某的傷是在校期間造成的,學校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,要求學校承擔醫(yī)療費、誤工費、營養(yǎng)費、精神損失費共計8萬元。
學校認為,趙小某的受傷是由于其自身沒有盡到注意義務,校方已盡到教育、管理職責,不應由校方來承擔侵權責任。雙方就學校是否已盡到教育和管理職責產生了爭議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:
根據現(xiàn)場勘驗結果及證據,趙小某摔倒受傷并非樓梯等設施場所本身缺陷導致。
學校已多次對學生進行了校園安全教育宣傳,樓梯、墻面等地張貼了醒目的安全提示標志,盡到了學校的教育職責;
在趙小某受到損害后,學校也及時通知家長,并且陪同就醫(yī),還及時調查了事發(fā)經過,履行了學校必要的管理職責。
現(xiàn)有證據并不能證明學校存在過錯,據此,法院判決駁回趙小某的訴訟請求。
學校在什么情況下要擔責
什么情況下可以免責?
通過案例的判決可以看出,學校并不是只要學生受傷就一定擔責。那么學校在什么情況下要擔責,什么情況下可以免責?責任判定的標準又是什么?
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規(guī)定: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?;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、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,學?;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、管理職責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蔡金芳介紹,是否“盡到教育、管理職責”,是判斷學校擔責與否的重要標準。通常從事前、事中、事后三個方面進行判斷。
一是看事前預防的嚴密性,是否進行了常態(tài)化的安全教育,是否制定了一些規(guī)范性的文件,監(jiān)控是否覆蓋了重點區(qū)域,安保人員是否符合標準。
二是事中處理的合理性,包括學校是否及時介入,處理是否合理。
三是事后應對機制的完備性,是否對受害者進行了送醫(yī)救治,是否進行了安撫疏導。
在實際生活中,學生在校園內發(fā)生意外,很多家長不管學校有沒有過錯,都會要求賠償。很多學校害怕出事,擔心承擔責任,就減少了課外和體育活動。
法官表示,如果教育機構已經在安全防范、安全教育、安全管理措施等方面盡到教育、管理職責,法院應依法認定其不承擔侵權責任,保障和支持學校開展正常的教學管理活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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